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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宝应集中整治

发布时间:2021/5/4 16:06:56

即日起至今年10月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我市将开展集中整治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市教育部门提醒家长

在培训过程中

发现培训机构使用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侵害自身权益的

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或教育部门反映

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霸王条款”

为不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秩序,化解校外培训的合同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我市将开展集中整治。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全市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特别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以校外培训合同行为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抽取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30%,对于收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培训机构要做到重点检查。”市教育局职社处相关负责人强调,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相关执法检查信息同时要录入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并更新黑白灰名单。将全面推广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在整治过程中,我市还将全面推广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使校外培训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培训机构和家长提供了详细的范本,将促使培训机构更规范地提供培训服务。”上述负责人介绍,《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含家长和培训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服务(含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含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付费渠道)、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补充协议等内容。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示范文本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比如收费方面,示范文本重申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如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使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反映。”相关负责人如实说。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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