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苏破14-3号年9月2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根据明正功的申请,裁定受理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査明:截止年10月9日,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共接收笔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管理人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共笔债权无异议,确认无争议的债权金额合计.49元。宝应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核査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等笔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等笔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1、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汇总表
2、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