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听见一声异响,猪冲了出来,由于猪的前面是河,于是它转头就撞上了我的车头。”原告王某宏到庭时还拄着拐杖,面对法官的询问,他如是说道。但紧接着,肇事猪的主人,被告王某洪却觉得冤枉。他认为是原告王某宏行车速度过快,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急转弯加突然刹车导致一条腿无法支撑,所以摔倒了。庭审现场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
年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功夫》里有这样一段经典台词:“猪撞树上了,你撞猪上了吧?”在小品节目中,这是一句骂人的笑话。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出现“人与猪发生碰撞”这一情况的话,事故责任该谁承担呢?近日,宝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宝应县山阳镇某村的村民王某宏称:年11月30日,自己驾驶着“某某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被告王某洪家的猪圈时,只听“呼噜”一声,一只猪就窜了出来。自己当时行车速度较慢,看见猪窜出来后,便停车单脚撑地,但那只猪发现前方是条河流后,就转身冲向了自己,将其撞翻在地,导致全身多处严重受伤。
与原告王某宏同村的被告人王某洪辩称:原告王某宏与自家猪发生碰撞情况并不属实,首先是原告王某宏行车速度过快,再者因其家中有事,导致其精神不集中,发现问题的时候突然急转弯、刹车,最终因他一条腿支撑不住电动自行车,所以摔倒了。
宝应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顾晓光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中虽然对有关事实无法查清,但是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明确载明:王某洪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另外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交警大队的事故卷宗,卷宗中有现场勘查图片、车辆检验报告和原、被告双方的询问笔录。在被告王某洪的询问笔录中,被告自认自家饲养的一只病猪关押在单独的一间猪圈里,猪从缝中溜出,撞上了原告,当时还有几位邻居在场。被告的询问笔录与原告关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致害之物必须为饲养的动物;因为动物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须有受害人受损的事实;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家饲养的猪与原告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告请求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医院治疗,被猪撞了的王某宏在养伤期间共花去了元费用。在向猪的饲养人王某洪进行索赔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无奈之下王某宏将自己的邻居王某洪告上了法庭。现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宏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万6千余元。
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闲暇之时饲养起了宠物。随着宠物的增多,也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当然,本案中的那只“肇事”的猪,并不能与我们饲养的宠物相提并论。可它闯下的祸端却折射出了我们不曾北京中科白颠风医院白颠疯如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