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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宝应县将调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新标准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苏财社[]30号文件)精神,将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逐步与市居民筹资标准一致,宝应县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作了调整:一是老年居民元/年,二是非就业居民元/年,三是未成年居民元/年,四是特困居民80元/年,五是特困未成年居民:0元/年。其中老年居民,非就业居民,特困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份;未成年居民,特困未成年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份。
需要提醒广大参保人员的是:居住于城区内的居民可选择户口所属社区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缴费,居住于乡镇或外地居民到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直接缴费,首次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至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基本信息、缴费及领取医保卡。
低保标准提高
为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增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宝应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 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份起执行。其中城市居民 生活保障月标准从元/人提高到元/人,农村居民 生活保障月标准从元/人提高到元/人。
此次提标,还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重病人员等城乡低保10类对象保障金进行上浮。其中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本人享受低保标准全额,并上浮基本保障金的20%;其他对象上浮基本保障金的15%-20%。
此次提标,将认真核实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行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准确核定每户补差金额,以提高救助效果,体现救助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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