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 工资标准将再次上调,由原来的每月元上调至元。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 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县 工资标准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 工资标准将调整为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 工资标准则由原11元调整为12.5元。
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不包括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 工资标准。本次调整,要求企业单位从11月1号起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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