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公告
()苏破14-3号年10月15日,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年9月2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苏破申14-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7月16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苏破14-2号民事裁定,宣告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经管理人调査,破产人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10月30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宝应县宝泰路5号,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股东为何有时全额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时,公司的股东经数次变更,陈书芬、何旭入股又退股。现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何有时。并查明,目前该公司剩余资产为:(1)银行存款.05元(其中有元为银行收取的保证金,无法收回);(2)宝应县墨香苑小区剩余车库、车位(评估价值为元);(3)享有金湖县天地人公司5%的股权价值;(4)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暂存在宝应县住建局的质保金元,管理人认为此质保金因存争议,尚不能确认属于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对前述财产,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若能收回或变价后可作为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再次分配。据此,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百二十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终结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款第(一)项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因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有时及原股东陈书芬、何旭未能妥善保管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要文件,既影响了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管理人对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情况的了解与认定。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为此,管理人请求法院在裁定终结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同时,依法裁定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有时及原股东陈书芬和何旭对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宝应县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管理人査明,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中,因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何有时,原股东陈书芬,原股东何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的财产、主要账册等,导致本案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提出由此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0号]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百零七条之规定,宝应县人民法院于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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