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事项的通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于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