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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小伙发现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他

发布时间:2017/11/7 10:18:25

  去年5月10日,宝应一小伙被拉入一个某社交网络群后,发现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向宝应警方报案。案发后,警方先后抓获该群群主何某及管理员顾某,后两人在宝应县法院获刑,其中,何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发布上千部淫秽视频

  何某,今年26岁,湖南永州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去年3月,何某加入了一个社交网络群,该群有个规矩——只要发红包给群主,群主会在群里发不雅视频供大家观看。这让何某很受启发,决定靠这种方式赚外快。随后,何某建立了一个名为“国色天香”的聊天群,并不断在其他聊天群内发布广告,邀请网友入群,并发布不雅视频。其间,何某通过红包向群成员收取5-30元费用,如果群成员不交费,则会被踢出。

  在何某的经营下,群成员不断增加。去年4月,江阴男子顾某加入“国色天香”群后,想观看不雅视频又不想给钱,就积极在群中转发淫秽视频。当时,何某正缺帮手,于是就把顾某发展成管理员。

  去年5月10日,宝应一小伙被拉入群后发现传播淫秽视频,遂向宝应警方报案。去年6月11日,何某在东莞被抓,去年7月28日,顾某在江阴被抓。经查,年3月至5月,何某发展群成员共计多人。经鉴定,何某通过上述网络平台,共发布淫秽视频部;顾某在“国色天香”群内发布淫秽视频46部。其中,何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共计元。

  群主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去年年底,宝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顾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元。

  一审宣判后,何某和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其中,何某称自己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顾某则认为自己担任管理员,只是为了看淫秽视频,没有牟利,应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作出终审裁定。该院认为,何某、顾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何某发布淫秽视频的数量已超过入罪标准的25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顾某担任管理员发布淫秽视频,没有直接从中获取利益,系从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后,可在相应幅度内进一步适用较轻的刑罚。据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对何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元。

来源:中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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