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参加饭局原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然而,就在这推杯换盏之间,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宝应县就发生了一起因喝酒引发的赔偿诉讼案件。
年5月7日凌晨1点钟,宝应县城区泰山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与临时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冲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何某东、乘客张某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当晚与张某平、何某东一同喝酒的张某伟感到十分愧疚。
交通事故中死者张某平、何某东和张某伟是师徒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晚上,他们3人在死者张某平经营的挖掘机修理店里加晚班,一直忙到晚上9点钟,这时3人相邀一起吃个晚饭。
在张某平的提议下,师徒3人来到城区荷香路某饭店吃了一顿晚饭,席间3人喝了近3瓶白酒,张某平、何某东在回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何某东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他醉酒驾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7mg/ml。
年1月19日,一张民事起诉状递交到县法院开发区法庭,张某平的近亲属戴某梅等人请求法院判定令被告张某伟承担其丈夫张某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5元。
原告戴某梅认为丈夫张某平的意外死亡与被告张某伟一同喝酒有关,所以应当承担张某平的部分死亡赔偿责任。年5月8日,主审法官樊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他们进行庭前调解,但调解没能成功。
年5月8日,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女儿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伟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根据饭店老板娘张某的口述,席间3人共喝了3斤白酒。结账时她主动关心3人,提醒他们酒多了,注意安全,张某伟遂请老板娘帮忙找个代驾。在等待代驾的过程中,被告张某伟坐在正驾驶位置,竭力控制着局面。
通过法庭调查,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经过。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伟与两死者共同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灌酒、拼酒行为。同时被告张某伟意识到他们醉酒驾车离去的危险性,又准备安排代驾帮助两死者安全离开。在代驾未到现场前,被告还能够一直陪同两人,防止他们醉酒驾车离开。在何某东醉驾离开现场后,被告随即电话联系两人,但未能接通。被告张某伟的上述行为,已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主审法官樊荣表示,在案件中,何某东在代驾已到场的情况下,仍趁人不备,醉驾离开,超出普通人可预见的范围,故而因何某东此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给被告。所以,法庭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共同饮酒人承担。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人为产生的危险性行为,当人们坐在一起喝酒,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所有人就产生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附随义务,以降低饮酒后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法官提醒: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迫性劝酒。如有人喝醉,一定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丨王斌刘强
编辑丨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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