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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漏报故意逃避,将依法追责

发布时间:2023/1/2 2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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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年8月6日

千万不要隐瞒真实行程

这些人已被处罚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1

郑州警方8月4日通报:年8月4日,我局二七分局依法对阮某林(男,32岁,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医院陪护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阮某林系7月30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其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其于7月16日至7月30日期间多次到医院附近网吧上网等事实,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严重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二七分局于8月4日决定对阮某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郑州市公安局

年8月4日

案例2

宿迁夫妻瞒报行程多次往返工地被罚8月6日上午,记者从宿迁警方获悉,8月4日,宿豫区的社区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地有一对夫妻在7月26日曾从扬州市广陵区返回宿豫,期间一直没有上报行程,甚至还堂而皇之地到附近工地务工。经警方调查,这对夫妻为李某(男,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张某(女,户籍地为河南省唐河县),二人在7月26日晚从扬州市广陵区到宿迁市宿豫区顺和人家的出租房里居住,第二天就到宿豫区润景苑项目部工地务工,期间在出租屋和项目工地来回往返数次,在此期间,项目部的负责人也没有对二人的行程进行上报。直至8月4日,社区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立马将两人送往宿豫区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警方介绍,李某、张某和所在用工单位润景苑项目部负责人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所在地社区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报备,违反了《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警方已于8月5日依法对他们3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年7月18日,李某(女,37岁,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从南京乘坐高铁回到赣榆区城头镇家中。7月24日,赣榆区发布疫情防控通告,要求7月6日以来有南京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或社区申报,配合开展防控措施。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时,李某故意隐瞒在南京江宁禄口街道居住多日的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

案例4

年7月26日,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卫生室室长黄某妻子朱某乘坐高铁从南京市江宁区返回宝应县西安丰镇太仓村家中。黄某明知防控要求,但并未提前向所在村报备,并且故意隐瞒朱某行程。7月28日,太仓村在排查中发现朱某从江宁区返程的问题,并及时将该问题上报至镇疫情防控指挥部。目前朱某及黄某均已被集中隔离。黄某身为医护人员,本应带头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却故意隐瞒妻子行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后续调查,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案例5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官方微博7月29日通报:7月17日,黄某某等三人从南京禄口机场乘坐航班前往张家界旅游,23日乘坐高铁回南京,次日乘坐网约车回到家中。7月22日,建湖县疾控中心向社会发布紧急提醒,要求7月6日以来所有经停南京禄口机场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的村居申报,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流行病学调查期间,黄某某等三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且未主动采取隔离措施。黄某某等三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3、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月5日以来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所有来(返)栾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凡因瞒报、漏报、逃避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栾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年8月6日

原标题:《瞒报、漏报、故意逃避,将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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